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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字2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池海泉与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文化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海泉,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文化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字2926号原告:池海泉,无职业。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文化店,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化路81号。负责人:邹国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悦,辽宁卓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池海泉诉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文化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池海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实际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池海泉负担。审判员 杨      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雅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