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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民初1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浙江奥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奥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81民初1765号原告:浙江奥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西七苑18号3层。法定代表人:马志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方海青,该公司江山分公司经理。被告:吴涛,男,197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市区解放路29号,系浙江省江山市学府四区阳光新城小区47-208号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奥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奥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奥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奥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仲 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丹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