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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行审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来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来安县华宇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来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来安县华宇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122行审12号申请执行人:来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政务新区来阳路。法定代表人:王峰,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永森,该局经济检查执法局副局长。被执行人:来安县华宇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施官镇。法定代表人:易正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来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来)市监罚字〔2016〕85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来安县华宇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17.625吨不合格硝酸钾;(二)、罚款15万元。2017年4月6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款15万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来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的(来)市监罚字〔2016〕85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来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的(来)市监罚字〔2016〕85号行政处罚决定,准许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清华人民陪审员  翟 强人民陪审员  俞玲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蔡月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