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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小四与被执行人路乐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四,路乐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2执82号申请执行人王小四,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路乐乐,男,1986年2月1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小四与被执行人路乐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爱县人民法院(2017)豫0822执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泽良审判员  黄四庆审判员  闫自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葛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