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小四与被执行人路乐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四,路乐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2执82号申请执行人王小四,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路乐乐,男,1986年2月1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小四与被执行人路乐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爱县人民法院(2017)豫0822执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泽良审判员 黄四庆审判员 闫自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葛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