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22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殷桂云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桂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民初141号原告殷桂云,女,汉族,1961年12月24日出生,湖北省大悟县人,务农,住大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钊,男,汉族,1984年5月20日出生,湖北省大悟县人,务农,住住大悟县。系原告儿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调解、撤诉、签收法律文书。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孝感市长征路271号。负责人陈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湖北熠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代为应诉、签收法律文书。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元乐,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代为应诉、签收法律文书。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桂云与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殷桂云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桂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桂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殷桂云负担。审判员 徐德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汤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