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民初1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强与顾小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强,顾小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6民初1287号原告:张强,男,198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天野、王丽英,江苏万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小强,男,197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原告张强诉被告顾小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梁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小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顾小强支付欠款50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其将苏绿鲜生鲜超市转让给被告,被告于2015年7月3日向其出具《欠条》,确认结欠转让款80000元。经其催讨,被告陆续支付了30000元,尚欠50000元未付,故请求判如所请。被告顾小强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张强(转让方)与被告顾小强(受让方)签订《转让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苏州南环大街295号普悦街46号的商铺转让给被告。该超市转让合同签订前一切债务及各种费用由原告交清。转让后的房租、水、电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2015年7月3日,被告顾小强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结欠原告80000元。《欠条》出具后,被告陆续支付了30000元,尚欠50000元未付。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转让合同》、《欠条》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原告提供的由被告顾小强出具的《欠条》、《转让合同》,结合原告陈述,可以确认被告尚结欠原告转让款50000元的事实。《欠条》中未约定付款时间,原告可随时主张,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顾小强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对此应承担可能对其不利的相应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顾小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强人民币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被告顾小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代理审判员 梁 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钟晓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