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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3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张永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富,昌都市人民政府,张永富,昌都市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3民初4号原告:张永富,男,195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富顺县人,现住昌都市卡若区。被告:昌都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昌都市卡若区城关镇昌都西路34号。法定代表人:阿布,昌都市人民政府市长。原告张永富与被告昌都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张永富在本院依法同意缓交诉讼费30日后,仍不预交该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永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郑  丽审判员 王  超审判员 王 志 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次仁曲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