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3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张永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富,昌都市人民政府,张永富,昌都市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3民初4号原告:张永富,男,195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富顺县人,现住昌都市卡若区。被告:昌都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昌都市卡若区城关镇昌都西路34号。法定代表人:阿布,昌都市人民政府市长。原告张永富与被告昌都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张永富在本院依法同意缓交诉讼费30日后,仍不预交该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永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郑 丽审判员 王 超审判员 王 志 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次仁曲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