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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1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吕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1财保4号申请人:吕某某,女,1949年6月29日生,汉族,住临猗县东张镇。被申请人:王某某,男,1972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段家乡。担保人:程某某,男,1972年6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东张镇。申请人吕某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某某所有的辽GD46**号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担保人程某某提供其所有的晋MK41**号丰田牌小型轿车为申请人作为担保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程某某所有的晋MK41**号丰田牌小型轿车,期限两年。查封被申请人王某某所有的辽GD46**号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期限两年。案件申请费520元,暂由申请人吕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荆金科人民陪审员  牛旭亮人民陪审员  樊晓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凯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