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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玄商初字第153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白马支行与被告江苏庆泰橡胶有限公司、山东永盛橡胶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白马支行,江苏庆泰橡胶有限公司,山东永盛橡胶集团有限公司,王金洲,黄晋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玄商初字第1533号之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白马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白马山庄1号。主要负责人:李军,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春西,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东明,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庆泰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博富路9号。法定代表人:高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永盛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占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会,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快伟,山东高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金洲,男,1978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晋梅,女,1979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白马支行与被告江苏庆泰橡胶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永盛橡胶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王金洲、被告黄晋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立案。审理中,因被告江苏庆泰橡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凯涉嫌合同诈骗被立案侦查,相关涉案事实包含本案涉及的7张承兑汇票,本案应以该案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裁定中止诉讼。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白马支行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本案恢复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白马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79787元,减半收取39893.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4893.50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白马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刘立柱人民陪审员  夏婷婷人民陪审员  徐莹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