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502执恢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黄晓明、江西喜耕田种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晓明,江西喜耕田种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喜耕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02执恢370号申请执行人黄晓明,男,1964年8月27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被执行人江西喜耕田种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科技园。法定代表人郑海林。被执行人江西喜耕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农业科技园。法定代表人郑海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晓明与被执行人江西喜耕田生态种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喜耕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到银行、工商局、车管所、房管局等部门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标的款247200元(含诉讼费4934元)及相应利息无法执行到位(本案执行费未收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易志敏代理审判员 姜 波人民陪审员 李兰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洪家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