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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8民特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唐善琴、唐顺琴、唐淑琴申请被申请人田云天、唐小琴撤销监护人资格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善琴,唐顺琴,唐淑琴,田云天,唐小琴

案由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28民特7号申请人:唐善琴,女,195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申请人:唐顺琴,女,195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申请人:唐淑琴,女,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三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宏高,系湖南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田云天,男,1964年5月6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被申请人唐小琴,女,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申请人唐善琴、唐顺琴、唐淑琴申请被申请人田云天、唐小琴撤销监护人资格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唐善琴、唐顺琴、唐淑琴称,请求撤销田云天、唐小琴对唐君琴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由唐善琴、唐顺琴、唐淑琴共同为唐君琴的监护人。事实和理由:唐善琴、唐顺琴、唐淑琴与唐小琴及被监护人唐君琴均系唐仲元、田玉梅的女儿。唐仲元于1988年2月病逝。1995年1月10日,按照母亲田玉梅口述内容,由二女婿刘宗林代拟了《关于田茂文来我家作为上门女婿的协议书》,约定由田云天负责对田玉梅的生养死葬和唐君琴的监护及护理照顾义务,田玉梅的房屋的正屋由被申请人田云天享有,田玉梅横屋分给唐君琴,如果田云天未尽到上述义务,则田云天无权继承和享有上述房屋。1996年农历1月24日田玉梅病逝。田云天、唐小琴承担了对唐君琴的监护和照顾。2016年田云天、唐小琴找到唐善琴、唐顺琴、唐淑琴协商,要求拆除父母的木房屋新建砖房屋,但在规划审批环节受到阻挠后,田云天、唐小琴于2016年10月8日起诉唐善琴、唐顺琴、唐淑琴,要求法院判决田云天不再承担对唐君琴今后生活护理和监护,由唐善琴等三人向田云天、唐小琴支付监护唐君琴的费用143460元,并由法院另行指定监护人。2016年10月31日,法院裁定驳回田云天、唐小琴的起诉。2016年11月1日田云天、唐小琴将唐君琴丢弃在芷江县信访办,放弃了对唐君琴的护理和监护,经芷江镇政府、柳树坪村委会等单位调解、教育,田云天、唐小琴不仅不能改正,反而双双离开原来租住的房屋不知去向,完全放弃了对唐君琴监护的义务。2016年11月9日田云天、唐小琴办理了协议离婚登记。2017年2月13日,申请人唐善琴、唐顺琴、唐淑琴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田云天、唐小琴要求撤销田云天、唐小琴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由申请人唐善琴、唐顺琴、唐淑琴为唐君琴的监护人。法院开庭审理时唐小琴当庭表示愿继续履行监护唐君琴的监护责任。2017年3月13日,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湘1228民特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唐善琴、唐顺琴、唐淑琴的申请。该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唐小琴拒绝接走唐君琴,并未继续履行对唐君琴的监护义务。为保护唐君琴的合法权益,特再次请求依法撤销田云天、唐小琴对唐君琴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申请人唐善琴、唐顺琴、唐淑琴为唐君琴的共同监护人。被申请人田云天、唐小琴已外出,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唐善琴、唐顺琴、唐淑琴、唐君琴、唐小琴五人系同胞姐妹,唐小琴系被监护人唐君琴的三姐,被监护人唐君琴,女,1965年8月11日出生,1989年因车祸受伤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1996年3月13日唐君琴的母亲田玉梅去世(唐君琴的父亲唐仲元已先去世),田玉梅去世前指定由田云天作为唐君琴的监护人,唐君琴一直随田云天、唐小琴共同生活。2016年10月10日田云天、唐小琴因家庭矛盾拒绝担任唐君琴的监护人,并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撤销田云天对唐君琴的监护责任,由唐小琴、唐善琴、唐顺琴、唐淑琴共同担任唐君琴的监护人。2016年10月31日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湘1228民初92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田云天、唐小琴的起诉。2016年11月9日田云天、唐小琴办理了协议离婚登记。2016年11月21日唐善琴、唐顺琴、唐淑琴将唐君琴安置在芷秀园小区的柴棚,三人共同照顾唐君琴的生活起居至今。2017年2月13日,唐善琴、唐顺琴、唐淑琴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田云天、唐小琴对唐君琴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由申请人唐善琴、唐顺琴、唐淑琴为唐君琴的共同监护人。该案开庭审理时唐小琴当庭表示愿继续履行监护唐君琴的监护责任。2017年3月13日,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湘1228民特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唐善琴、唐顺琴、唐淑琴的申请。(2017)湘1228民特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唐小琴并未继续履行对唐君琴的监护责任。2017年3月22日,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人民政府、芷江镇柳树坪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实唐小琴拒绝继续监护唐君琴。唐君琴于2016年11月21日至今实际一直由唐善琴、唐顺琴、唐淑琴三人共同监护。本院认为,1995年1月10日的协议中包含了田玉梅指定田云天(实际上包括唐小琴在内)作为唐君琴的监护人的内容。田玉梅去世后,田云天已经用行为表示了接受指定,同时唐善琴、唐顺琴、唐淑琴也未表示反对,故该指定应当确定有效,即田云天、唐小琴具备法律上认可的监护人资格。2016年11月9日田云天、唐小琴办理了协议离婚登记,田云天失去对唐君琴的监护资格,但唐小琴在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湘1228民特4号申请人唐善琴、唐顺琴、唐淑琴与被申请人田云天、唐小琴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案的开庭审理时当庭表示愿意继续履行监护唐君琴的监护责任。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遂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2017)湘1228民特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唐善琴、唐顺琴、唐淑琴的申请。(2017)湘1228民特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唐小琴并未继续履行对唐君琴的监护责任,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人民政府、芷江镇柳树坪村民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要求其承担监护唐君琴的监护责任均被唐小琴拒绝。唐君琴于2016年11月21日至今一直由唐善琴、唐顺琴、唐淑琴三人共同监护。故唐善琴、唐顺琴、唐淑琴请求撤销田云天、唐小琴对唐君琴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由唐善琴、唐顺琴、唐淑琴共同为唐君琴的监护人的诉求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田云天、唐小琴对唐君琴的监护人资格;二、指定唐善琴、唐顺琴、唐淑琴为唐君琴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