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执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李先义与包进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先义,包进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第661号申请执行人李先义,男,196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委托代理人张宝峰,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包进海,男,196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申请执行人李先义与被执行人包进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90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执行人包进海于2016年12月14日之前解除与常熟市招商城管委会签订的位于常熟市服装城招商城环球片二区三楼3031号门面的租赁关系,并于2016年12月20日之前配合李先义与常熟市招商城管委会建立位于常熟市服装城招商城环球片二区3031号门面的租赁关系。二、如果逾期不能办理上述手续,被执行人包进海于2016年12月25日之前返还申请执行人李先义人民币1200000元。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00元,由被执行人包进海负担,于2016年12月14日前支付,款由被执行人直接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预交的本院不再退还。之后,包进海未能按期办理调解书第一项明确的相应手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大额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登记信息,发现包进海名下有沪A×××××汽车1辆,但该车辆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经向房产管理登记部门查询,发现包进海与周某某、包某某、朱某某共有常熟市红旗南路3号房屋与周某某共有常熟市招商北路8号天虹服装城A2205房屋,上述房屋设有抵押权,由本院(2015)熟虞民初字第00475号案件首封,本案无处置权。此外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执行到位1207800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90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两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王 宇审 判 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邱振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陶 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