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执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万某与被执行人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某,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657号申请执行人万某,男,被执行人孟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某与被执行人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运盐民初字第350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至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孟某某价值808700元的相应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冯海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