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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02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聂勇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勇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02刑初45号公诉机关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聂勇,男,1984年1月12日出生于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土家族,高中文化,福建圆通速递有限公司司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被告人聂勇被控交通肇事一案,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2月21日以梅检公诉刑诉[2017]37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次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志敏出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6日23时58分许,被告人聂勇驾驶闽C×××××号重型厢式货车载陶某2由闽侯祥谦高速收费站上高速住三明沙县方向行驶至福银高速(闽)A道158K+500米路段时,右车头碰撞前方同车道行驶的赣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CT×××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左侧尾部,造成乘车人陶某2死亡及两车损坏的后果。经交警认定,被告人聂勇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赣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杨利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聂勇让杨利帮忙报警,后本人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聂勇的供述,证人杨某、陶某1等人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勘查记录、现场调查实验报告、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现场执法记录视频、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死亡医学证明、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聂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勇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6日23时58分许,被告人聂勇驾驶闽C×××××号重型厢式货车载陶某2由闽侯祥谦高速收费站上高速住三明沙县方向行驶至福银高速(闽)A道158K+500米路段时,右车头碰撞前方同车道行驶的赣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CT×××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左侧尾部,造成乘车人陶某2死亡及两车损坏的后果。事故发生后,聂勇报警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并如实供述。经交警认定,被告人聂勇在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状态下仍继续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赣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杨利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以低于每小时60公里的车速在高速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陶某2无责任。另查明,被告人聂勇系福建圆通速递有限公司雇佣的驾驶员,本案事故发生时在履行职务;被害人近亲属表示附民赔偿部分自行另案处理。再查明,肇事车辆闽C×××××号重型厢式货车车主是福建圆通速递有限公司,其车上人员乘客责任险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台江支公司投保,保险期间自2016年9月28日0时至2017年9月27日24时,车上人员乘客责任险保险金1座10万元;肇事车辆赣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CT×××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主是江西省万载县竣祥汽运有限公司,其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分别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投保,保险期间自2016年8月19日0时至2017年8月18日24时,交强险责任限额死亡赔偿金11万元,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保险金150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聂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杨利陈述,道路交通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火化证,死亡原因分析意见书,车辆技术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证,保险单,保险材料,归案经过证明书,户籍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聂勇在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状态下仍继续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己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聂勇在事故发生后打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待处理,并如实供述,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聂勇肇事时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被害人的损失可向雇主主张,肇事车辆均有保险,因此被害人的损失可获得救济,且被害人近亲属表示附民赔偿部分自行另案处理。鉴于此,被告人聂勇犯罪情节较轻,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聂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为满人民陪审员  黄慧贞人民陪审员  刘亚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韩双珠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