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民初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赖东亚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王菲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东亚,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王菲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792号原告:赖东亚,男,197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燕,宁波市民信法律服务律师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号中华保险大厦。负责人:陈碎亮,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华芳,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菲菲,男,198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甘南自治州迭部县。原告赖东亚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王菲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7年4月18日,原告赖东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赖东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6元,减半收取1478元,由原告赖东亚负担。审 判 员 陈 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童婉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