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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武某甲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甲,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221民初563号原告:武某甲,男,汉族,1980年5月17日生,住所地渑池县。被告:秦某,女,汉族,1983年12月9日生,原籍义马市常村镇下茹村**号,现住渑池县。原告武某甲诉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武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负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8年10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渑池县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武某乙。因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不注意培养夫妻感情,被告从2013年4月份从家里出走,就再也没有回来过。原告认为被告根本没有尽到一个做妻子和母亲的责任,感情确以破裂。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一、原告武某甲与被告秦某离婚;二、婚生儿子武某乙由原告武某甲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武某甲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建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兼书记员 杨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