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8执恢40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苏州国发中小���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昆山华德尔复合肥有限公司、黄仕强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昆山华德尔复合肥有限公司,黄仕强,黄仕芬,毕晨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8执恢40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苏州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桐泾南路800号。法定代表人闵文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建明,江苏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校,江苏双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昆山华德尔复合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万安路289号。法定代表人黄仕芬,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仕强,男,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执行人:黄仕芬,女,196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执行人:毕晨亮,男,199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本院在苏州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昆山华德尔复合肥有限公司、黄仕强、黄仕芬、毕晨亮担保追偿纠纷恢复执行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昆山华德尔复合肥有限公司、黄仕强、黄仕芬、毕晨亮的财���情况进行了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毕晨亮名下的位于昆山市开发区玉龙西村3号楼405室、黄仕芬、毕晨亮名下的东辉缘2号楼016、018号车库和黄仕强名下的周市镇融汇豪庭16号502室及002号车库等的不动产,并对毕晨亮名下的位于昆山市开发区玉龙西村3号楼405室和黄仕芬、毕晨亮名下的东辉缘2号楼016、018号车库进行了评估、拍卖,现均已成交,拍卖成交价分别239000元和704000元。扣除评估费4000元,实际退付申请人939000元。因查封的黄仕强名下的周市镇融汇豪庭16号502室及002号车库等的不动产,目前暂无法处理。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尚未执行到位2774642.86元。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昆山华德尔复合肥有限公司、黄仕强、黄仕芬、毕晨亮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法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执行到位的拍卖款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鸣审判员 邵昌生审判员 朱勇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可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