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民辖终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张秀珍、李苗与王世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世平,张秀珍,李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京泗宁绿色食品开发应用服务部,张元力,阜阳市鼎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阜阳市海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颍州区支公司,汪某,钟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辖终4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世平,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秀珍,女,194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铜陵市官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苗,女,199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铜陵市官山区。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义龙,安徽华律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益民,安徽华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08号16、17、18层。负责人:朱国平,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泗宁绿色食品开发应用服务部,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幕府西路116号。负责人:咸继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元力,男,196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阜阳市鼎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北京西路前谢郢30号。法定代表人:段玉恒。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阜阳市海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中市办人民东路和平巷49号4幢302号。法定代表人:李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颍州区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莲花路146号。负责人:杨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某,女,198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某,男,201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在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法定代理人:汪某(系钟某母亲),女,1985年6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西联乡旗杆村**组**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翠湖一路959号。负责人:胡敏锐。上诉人王世平因与被上诉人张秀珍、李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京泗宁绿色产品开发应用服务部、张元力、阜阳市鼎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阜阳市海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颍州区支公司、汪某、钟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5民初12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王世平上诉称,侵权类案件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死者为安徽人,居住地也在安徽,如果原审法院受理此案会造成本案被告赔偿费用增加。因为赔偿数额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确定的,安徽省与江苏省显然不在同一经济水平上。虽然保险公司也被列为被告,但保险公司不是侵权行为实施人,不属于侵权法律关系中的被告。本案事故的死者以及被告均为安徽人,其所有的生活水平、社会交往均是安徽的经济消费水平,如果原审法院受理对本案被告不公平。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本案系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应适用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本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之一的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彦鹏审判员  陈 辉审判员  韦 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端木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