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2执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牟平胶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府浩商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平胶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府浩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2执712号申请执行人牟平胶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烟台府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612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烟台府浩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加贝审 判 员 李海涛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曲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