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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9行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乔桂珍诉灵石县不动产���记中心不服土地所有权处理决定纠纷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桂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729行初3号起诉人:乔桂珍,女,194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灵石县翠峰镇光明巷*号。2017年4月17日,本院收到乔桂珍的起诉状,起诉人认为灵石县人民政府于1992年10月10日将原程贵安名下的0009266宅基地使用证在无遗嘱也无赠与协议和分家协议的情况下变更为程玉玺名下的集建字第0607068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行为程序违法,向本院起诉,请求撤销集建字第0607068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本院认为:乔桂珍诉灵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不服土地所有权处理决定纠纷一案,我国宅基地针对的是“户”,而非个人,起诉人并非该“户”内成员,也不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乔桂珍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 华审判员 冀俊将审判员 梁振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