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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1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姚某与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刘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1911号原告姚某,男,1957年2月16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刘某,男,自然人身份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诉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6元,减半收取18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仲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夏安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