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802执恢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吕启万、苏书卷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启万,苏书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02执恢128号申请执行人吕启万,男,1950年12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被执行人苏书卷,男,196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籍贯:湖南省遂宁县,现住张家界市永定区。申请执行人吕启万与被执行人苏书卷合伙协议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6日恢复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实,被执行人苏书卷在银行无存款,下落不明。并且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永红审 判 员  袁义平代理审判员  宋宏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才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