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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81民初1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龙岩天地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秀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天地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秀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81民初1843号原告:龙岩天地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平市菁城街道东石路1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8107XXXXXXXX。法定代表人:夏善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少萍,女,197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被告:吴秀娟,女,197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岩天地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秀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原告龙岩天地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龙岩天地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吴秀娟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龙岩天地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龙岩天地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丽  平人民陪审员 黄  玉  林人民陪审员 郭  江  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巧芬(代)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