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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民初2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荀纳臣与陈宁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荀纳臣,陈宁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226号之一原告:荀纳臣(又名大旺),男,198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被告:陈宁宁(又名陈宁),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现住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荀纳臣与被告陈宁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2017)冀1125民初2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申请人荀纳臣名下轿车(牌照号为:冀T×××××)一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对申请人荀纳臣提供的担保应予以解除查封。本院认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对申请人荀纳臣提供的担保应予以解除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查封的申请人荀纳臣名下轿车(牌照号为:冀T×××××)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韩颖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