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民初2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荀纳臣与陈宁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荀纳臣,陈宁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226号之一原告:荀纳臣(又名大旺),男,198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被告:陈宁宁(又名陈宁),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现住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荀纳臣与被告陈宁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2017)冀1125民初2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申请人荀纳臣名下轿车(牌照号为:冀T×××××)一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对申请人荀纳臣提供的担保应予以解除查封。本院认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对申请人荀纳臣提供的担保应予以解除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查封的申请人荀纳臣名下轿车(牌照号为:冀T×××××)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韩颖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