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03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兰某等人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房某甲,兰某,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李某甲,刘某甲,房某甲,兰某,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李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3刑初98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男,1955年2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汉族,农民。诉讼代理人杨金龙,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房某甲,女,1954年3月25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汉族,农民。(系刘某甲之妻)被告人兰某,男,1955年7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2015年11月9日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被阜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0日被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6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2017年4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辩护人王济东,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徐某甲,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2015年11月9日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被阜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0日被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6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2017年4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被告人徐某乙,男,1962年11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2015年11月9日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被阜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0日被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6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2017年4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被告人徐某丙,男,1959年7月13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2015年11月9日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被阜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0日被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6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2017年4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男,1983年5月19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2015年11月9日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被阜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0日被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6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2017年4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辩护人何胜,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被告人兰某、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李某甲滥伐林木暨刘某甲、房某甲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房某甲于2017年4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获得50万元赔偿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房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房某甲撤回对被告人兰某、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李某甲民事部分的起诉。审 判 长  李 辉代理审判员  李田艳人民陪审员  李 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卢 影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