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民初2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2542王允玲与孙扩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允玲,孙扩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2542号原告王允玲,男,195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代理人苗家良,徐州市铜山区张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扩军,男,196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允玲诉被告孙扩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允玲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允玲负担。审判员 朱信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雨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