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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民初2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2542王允玲与孙扩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允玲,孙扩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2542号原告王允玲,男,195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代理人苗家良,徐州市铜山区张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扩军,男,196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允玲诉被告孙扩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允玲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允玲负担。审判员  朱信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雨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