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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民初2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长沙市某餐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长沙市某餐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2739号原告:李某,男,汉族。被告:长沙市某餐吧,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中路一段99号-101号一楼餐饮区***号***号商铺。经营者:张某。原告李某与被告长沙市某餐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李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35元,减半收取367.5元,由李某负担。审判员 ���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 子 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