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民初2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长沙市某餐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长沙市某餐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2739号原告:李某,男,汉族。被告:长沙市某餐吧,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中路一段99号-101号一楼餐饮区***号***号商铺。经营者:张某。原告李某与被告长沙市某餐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李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35元,减半收取367.5元,由李某负担。审判员 ���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 子 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