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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3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贾蓉蓉与申华丽、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蓉蓉,申华丽,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3民初3020号原告:贾蓉蓉,女,198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佳睿、张天(实习),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华丽,女,197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伟,男,1979年5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贾蓉蓉与被告申华丽、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蓉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佳睿、张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申华丽、王伟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蓉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返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10月16日暂计至2017年2月23日的数额为994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6月5日,被告申华丽向原告借款20万元,截止2015年7月2日尚余3万元本金未返还。2015年7月2日,被告申华丽出具借条一份,承诺于2015年10月15日还款,逾期利息按月利率3%收取。借款期限届满,被告申华丽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应共同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被告申华丽、王伟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5日,原告贾蓉蓉与被告申华丽、王伟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被告申华丽、王伟向原告贾蓉蓉借款200000元等。同日,原告贾蓉蓉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被告申华丽转账200000元。后被告申华丽、王伟偿还部分款项。2015年7月2日,被告申华丽给原告贾蓉蓉出具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贾蓉蓉现金叁万元整。于2015年10月15日返还本金叁万元,逾期付利息按三分收利息,以房产作抵押。借款人申华丽2015年7月2日…”。后原告贾蓉蓉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申华丽、王伟于2005年11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上事实有借条、转账凭证等证据,经庭审认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贾蓉蓉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被告申华丽转账,后被告申华丽给原告贾蓉蓉出具借条,双方之间已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同时,被告申华丽、王伟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现原告贾蓉蓉起诉主张权利理由正当,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申华丽、王伟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申华丽、王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贾蓉蓉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0月16日起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标准计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9元,由被告申华丽、王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九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波人民陪审员  刘巧风人民陪审员  李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希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