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2民初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曲凤生、杨绪清诉被告曲忱昌赡养费纠纷判决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凤生,杨绪清,曲忱昌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682民初866号原告:曲凤生,男。原告:杨绪清,女。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何玉新,系凤城市红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曲忱昌,男。原告曲凤生、杨绪清诉被告曲忱昌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颖华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曲凤生及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何玉新、被告曲忱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曲凤生、杨绪清诉称:二原告共有五名子女,现年事已高,无生活来源,原告找到五名子女承担赡养费和医药费,其他四名子女均已承担了赡养费和医药费,被告对原告的要求不予理睬,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自2017年起每年承担二原告赡养费3500元,承担原告曲凤生2016年住院医疗费54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曲忱昌辩称:因为被告生活困难,无力承担二原告要求的赡养费数额,可适当承担少量赡养费。经审理查明:原告曲凤生、杨绪清共育有子女五人,二原告年事已高,无生活来源,曲凤生于2016年因病住院治疗,个人负担医药费2739.91元。二原告要求五名子女承担赡养费及医药费,其他四名子女均已承担,被告未承担相应的费用,原告向被告索要赡养费及医药费未果诉至本院。一、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