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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3执2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陆忠飞与张成、吴士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忠飞,张成,吴士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3执2445号申请执行人:陆忠飞,男,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宁县。被执行人:张成,男,汉族,1972年12月26日出生,农民,住阜宁县。被执行人:吴士庆,男,汉族,1956年10月14日出生,农民,住阜宁县本院在执行陆忠与张成、吴士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发现除被执行人吴士庆存在银行存款,已被本院冻结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流程、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张成已偿还部分借款,现尚欠15500元,期待被执行人主动偿还剩余15500元欠款,请求本院对被执行人吴士庆的账户继续予以冻结,暂不要求扣划,同意本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被执行人吴士庆存在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申请执行人期待被执行人主动偿还剩余借款,暂不要求对被执行人吴士庆的账户予以扣划,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施宇华审 判 员  曹礼坤代理审判员  唐将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剑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