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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91执2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2018尤炳兴与梅志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炳兴,梅志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91执2018号申请人尤炳兴,男,1950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115委托代理人陈华,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梅志和,男,1954年8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现下落不明。10申请人尤炳兴与被执行人梅志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291民初07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梅志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尤炳兴借款本金2550000元、利息102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8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以7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360元,公告费566元,合计35926元(该款已由尤炳兴预交),由梅志和负担。后因被执行人梅志和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尤炳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3605926元及延期履行利息。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梅志和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和执行风险提示,要求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梅志和逾期未履行,尤炳兴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等情况。执行中,本院依法对梅志和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情况如下:梅志和名下无银行存款记录、无公积金缴存记录。梅志和名下无土地、房产登记记录。梅志和名下无车辆登记记录。本院至梅志和的户籍地进行调查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决定将梅志和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经执行仍有3605926元及延期履行利息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执行中,本院向尤炳兴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尤炳兴未能向本院提供梅志和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现梅志和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291民初07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秦飞审 判 员  孙东飞代理审判员  杨翼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汤光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