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民终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昆明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昆明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终963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昆明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晋云。上诉人昆明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2民初90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昆明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定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事实和理由:第二次司法鉴定,得出被起诉人尚有1305530.49元未存入公司账户,请求检察院按照挪用公款罪处理未得到认可。上诉人对被起诉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应当由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本院认为:从上诉人的诉称及提交的证据材料看,被起诉人涉嫌经济犯罪,之前的相同性质行为已受到刑事追究,已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综上,昆明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靖华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褚玉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武 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