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志强、陈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强,陈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5执42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强,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陈浩,男,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申请执行人李志强与被执行人陈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21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225元,执行费3083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5民初字89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怀审 判 员 李 力代理审判员 高新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金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