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1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白祥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彦芳,白祥国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1刑初49号自诉人:孙彦芳,女,汉族,1966年12月17日出生,现住在新乡县被告人:白祥国,男,汉族,1971年1月5日,现住在新乡县自诉人孙彦芳诉被告人白祥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自诉人于2017年4月17日起诉至我院。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主动履行了生效判决,自诉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彦芳撤回对白祥国的起诉。审判员 赵星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硕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