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4民初1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陈运丽与陈国亚、杨潜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运丽,陈国亚,杨潜凌,刘方才,付志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1428号原告:陈运丽,女,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被告:陈国亚,男,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其余不详。被告:杨潜凌,男,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其余不详。被告:刘方才,男,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其余不详。被告:付志琴,女,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其余不详。原告陈运丽与被告陈国亚、杨潜凌、刘方才、付志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陈运丽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运丽以已与陈国亚等四被告自行协商处理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运丽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运丽负担。审判员 李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鲁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