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张国泰与左登龙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泰,左登龙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614号原告:张国泰,男,196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左登龙,男,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于2017年2月7日受理原告张国泰诉被告左登龙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2月7日,原告张国泰已与左登龙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国泰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42元,由原告张国泰负担。审判员 徐 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邵红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