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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7执1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王洪海与富裕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海,富裕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执1008号申请执行人王洪海,男,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执行人富裕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富裕县。法定代表人,陈洪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黑龙江省富裕县劳动人事正义仲裁委员会富劳人仲字(2016)6-2号仲裁裁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已全部自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富裕县劳动人事正义仲裁委员会富劳人仲字(2016)6-2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