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6执78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与熊洪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熊洪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6执78号之六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住所地巡场镇。被执行人熊洪英,女,汉族,1970年2月10日,住珙县。关于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2月1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熊洪英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7380.99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熊洪英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982721.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孟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