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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81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2017)湘1081民初382吴绪英与张进雄、张美芳、钟建峰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撤诉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绪英,张进雄,张美芳,钟建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81民初382号原告:吴绪英。被告:张进雄。被告:张美芳。被告:钟建峰。原告吴绪英与被告张进雄、张美芳、钟建峰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吴绪英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绪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139元,减半收取569.5元,由原告吴绪英承担。审判员  谢龙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一十八日书记员  李若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