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民辖终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燕义中、缪占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燕义中,缪占田,黄桂唤,黄少胜,燕云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民辖终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燕义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缪占田。原审被告:黄桂唤。原审被告:黄少胜。原审被告:燕云海。上诉人燕义中因管辖权异议,不服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2017)鲁0521民初1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燕义中上诉称,本案中四个原审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垦利区,故垦利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应当由原审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东营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和原审被告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被上诉人缪占田向原审法院提交的《借款合同》第六条约定:“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议解决;若通过诉讼解决的,由债权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保证合同》第七条约定“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议解决;若通过诉讼解决的,由债权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上述约定不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应当依据该约定确定案件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缪占田系出借方,为债权人,其住所地为东营市垦利区中兴路187号,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依法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敬栓审 判 员 侯丽萍代理审判员 王 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程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