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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1

案件名称

刘力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5刑初83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力,男,1968年7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市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29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7年1月17日被该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家。阜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7)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力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1日20时许,在阜南县鹿城镇(原城关镇)地城南路县砂石公司门口,被告人刘力与张某因琐事发生争执,进而发生厮打,造成张某左脚踝受伤。经鉴定,张某身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以上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书证及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据此认为被告人刘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力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2017年1月15日,被告人刘力与张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刘力赔偿张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六万元,已履行完毕,并取得张某谅解。经本院委托阜南县司法局对被告人刘力在社区的影响进行评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阜南县公安局南公刑法鉴字〔2015〕第84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抓获经过,前科情况查询,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撤诉书,现场视频光盘,阜南县司法局《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户籍证明,被害人张某陈述,证人庞某、郭某证言及被告人刘力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受刑事处罚。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力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刘力虽主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不能认定自首;鉴于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经本院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对刘力在社区的影响进行评估,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可对被告人刘力适用缓刑。为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媛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美子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