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9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郭乃星与陈武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乃星,陈武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9执185号申请执行人郭乃星,男,汉族。被执行人陈武功,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乃星与被执行人陈武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公告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武功在平陆农商银行晴岚支行的存款103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关晓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