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9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海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张海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9700号原告: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丘学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莉,上海金仕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海霞,女,198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张海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薛美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宰湘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