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1执3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孟臣、魏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孟臣,魏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1执3793号执行人 :李孟臣,男,196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魏萍,女,197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孟臣、魏萍贪污罪一案中,魏萍已履行完毕,经查询被执行人李孟臣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王东明审判员李军代理审判员刘峰二○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崔久朋终���执行案件合议笔录时间:2017年4月18日9时地点:执行二庭合议人;王东明、李军、刘峰记录:崔久朋合议内容:王东明:今天我们对本案的执行问题进行合议。首先由我介绍一下案情。该案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刑庭移送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魏萍罚金已履行完毕,经调查,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李孟臣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拟终结本案的执行,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李军:现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同意终结执行。同意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刘峰:鉴于本案案情,我同意你们的意见。王东明:合议达成一致意见,今天讨论到此结束,大家在笔录上签字。合议结果:终结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