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刑更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陈少鸿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少鸿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刑更第321号罪犯陈少鸿(累犯),男,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9日作出(2011)普法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少鸿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少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7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2月2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陈少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少鸿系累犯,其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0次;2015年10月获得表扬;2016年4月获得表扬;2016年10月获得表扬;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罚金1万元已全部缴纳。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少鸿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但该犯系累犯,所犯罪行属严重暴力犯罪,故对其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少鸿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6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丽梅审 判 员 雷志平代理审判员 谢雄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叶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