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3221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芒力克·多来提与吴建峰、张红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芒力克·多来提,吴建峰,张红,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广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3221民初61号原告芒力克·多来提,男,维吾尔族,1975年5月6日出生,农民,现住新疆洛浦县。被告吴建峰,男,汉族,1969年9月1日出生,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县,身份证号码:。被告张红,男,汉族,其他不详。被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广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长城路**号。法定代表人陆长鹏,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7年4月1日受理原告芒力克·多来提诉被告吴建峰、张红、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广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原告芒力克·多来提下发诉讼费催缴通知书,但原告仍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瑞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