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1执6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孙传豹与周剑明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传豹,周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1执6328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沪0101执6328号申请执行人孙传豹,男,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周剑明,男,196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孙传豹与被告周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沪0101民初8178号民事判决确认:被告周剑明应给付原告孙传豹欠款及案件受理费合计655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周剑明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孙传豹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剑明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沪0101民初8178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鸣审判员 沈文轩审判员 张存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雁云审判长 李 鸣审判员 沈文轩审判员 张存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炜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