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刑初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欧阳某旋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某旋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刑初709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阳某旋,男,1983年2月5日出生于广东省中山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中山市小榄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中山市。因本案于2017年3月2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7)6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阳某旋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慧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阳某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6日2时许,被告人欧阳某旋醉酒后��经鉴定,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87.7mg/100ml)驾驶粤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至中山市小榄镇新市路156号对开路段时,碰撞路边树木而肇事,事故造成欧阳某旋受伤及车辆损坏的后果。经认定,被告人欧阳某旋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接报后,公安人员在中山市陈星海医院将被告人欧阳某旋查获(未羁押)。2016年12月25日1时许,被告人欧阳某旋醉酒后(经鉴定,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73.5mg/100ml)驾驶粤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至中山市小榄镇九洲路墙艺涂料对开路段时,车辆失控倒地而肇事,事故造成欧阳某旋受伤及车辆损坏的后果。被告人欧阳某旋在中山市小榄人民医院被公安人员抓获(未羁押),后于2017年3月27日经传唤到案接受处理。经认定,被告人欧阳某旋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欧阳某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小榄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及说明、扣押笔录及清单、被扣押物品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监控视频及截图、提取血液样本的照片、血液样本提取登记表及送检经过、广东岐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驾驶证及行驶证信息查询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欧阳某旋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旋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欧阳某旋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阳某旋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欧阳某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2017年8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宏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晓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