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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3财保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陕西杨凌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电缆有限公司、王某某、张某某申请诉前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杨凌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某某电缆有限公司,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3财保4号之二申请人:陕西杨凌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杨陵区某某路。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陕西某某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杨陵区某某路。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被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住杨陵区某某路。被申请人:���某某,女,汉族,住杨陵区某某路。申请人陕西杨凌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某某电缆有限公司、王某某、张某某诉前保全一案,本院已经作出(2017)陕0403财保4号、(2017)陕0403财保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陕西某某电缆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申请人陕西某某电缆有限公司:电工园铜杆、电线半成品、原材料(交联聚乙烯)等财产的查封(详见查封清单)。二、解除被申请人陕西某某电缆有限公司名下五辆车辆的查封。三、解除被申请人陕西某某电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四、解除申请人陕西杨凌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0元(帐号:2704030901203000002170)的冻结。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杨凌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国萍审 判 员  刘雨蓉代理审判员  段蔚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泽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