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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1民初1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周某1与周某2、周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1,周某2,周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1457号原告周某1,男,生于1953年10月24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永森,恩施州广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2,女,生于1956年8月17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向成义,恩施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周某3(又名周自云),女,生于1963年11月21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1与被告周某2、周某3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1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1以原、被告系同胞兄妹、欲寻求其他方式协调解决本案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周某1负担。审判员  陈小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 洋